今年以来,江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聚焦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虚假广告、违规收费、商标侵权、特种设备等方面的9种违法行为,综合施策、“铁拳”打击,依法查处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铁案,真正做到“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全省市场经营秩序更加规范、市场营商环境更加优化。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第八批典型案例。
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市美同食品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5月19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临空分局接到大余县牡丹亭旅游食品有限公司举报,称南昌市美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同”牌多味花生外包装与该公司生产“牡丹亭”牌多味花生外包装相似,误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种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在超市中购买几包大余县牡丹亭旅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牡丹亭”牌多味花生,找到包装公司,按照当事人的要求设计“美同”多味花生外包装袋,并制作2卷共计38.5公斤外包装袋膜,用于生产“美同”牌多味花生。经对比,“美同”牌多味花生外包装和大余县牡丹亭旅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牡丹亭”牌多味花生有多处相似,且“牡丹亭”是江西省著名商标,其在江西地区为公众熟知,在全国也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一定影响力。截至今年5月24日,该公司使用这种外包装纸生产多味花生754.5箱,除被查封的11箱外,其余744箱以每箱48元到53元不等的价格销往南昌和赣州,违法经营额共3.8264万元。
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执法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旭品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果味饮料案
2021年5月8日接到举报,在位于赣州经开区岗边大道的多多买菜电商平台仓库内有假冒的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柑桔味、净含量:78ml)。执法人员于当日下午对多多买菜电商平台赣州中心仓库和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厂家鉴定,当事人经营的1127箱零11支“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生产日期:H20210329B28)为侵权的假冒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侵权商品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8日以47元/件的价格通过微信从网上购进“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2000箱,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与供货者签订的进货合同及供货者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或进货发票。当事人购进的上述2000箱“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主要通过“多多买菜”、“橙心优选”网络平台和门店零售三种方式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7171.98元,违法经营额共计107654.1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既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1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计1127箱零11支、罚款21.53083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庐山庐茗缘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冬笋肉案
2021年10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庐山庐茗缘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冬笋肉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8.97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6月17日在沃尔玛(江西)商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建分店抽取的标称庐山庐茗缘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庐山冬笋肉(规格型号:300 克/袋),经检测,该产品铅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冬笋肉原材料是从周边农户家收购,仓库管理人员把关不严,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导致生产的冬笋肉铅超标,该批次共生产100袋,分别配送20袋至沃尔玛(江西)商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建分店、80袋至华联超市九江化纤厂店。并将线索移送至南昌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江西省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德兴市吴氏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2月份,德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德兴市吴氏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商标权的商品77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8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实名举报当事人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执法人员及时对当事人核查发现涉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牛栏山白酒,现场查获商标侵权的牛栏山白酒76件。
经查,2021年5月份,当事人通过三友物流公司运输购进一批牛栏山牌陈酿白酒,该白酒纸箱外包装标识信息为:中华老字号 牛栏山牌陈酿白酒,酒精度42% vol,净含量500MLx12 ,生产日期:2021.04.08.A3.,毛重:11.5KG,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11130712623,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地址:北京顺义区牛栏山镇。现场库存共76件(12瓶/件),该批白酒共进货80件,进货价格80元/件,其中4件销售给德兴市金生平价超市,当事人销售价格为90元/件,德兴市金生平价超市现场库存1件该批牛栏山牌陈酿白酒,其余3箱已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货品的进货凭证,共计货值金额7200元。
2021年8月24日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该批次白酒的商标、包装、防伪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不符,属于假冒产品,侵犯注册商标权。因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德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江西省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华晟冷库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萍乡市安源区华晟冷库销售无标识标签的冷冻猪肚和无生产许可证的米酒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冻猪肚和米酒,没收违法所得2012.5元,罚款18853.5元的行政处罚。
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萍乡市安源区华晟冷库内有355斤无任何标识标签的冷冻猪肚和24盒无生产许可证的“炳泉佬”牌米酒。经查,当事人共采购470斤无任何标识标签的冷冻猪肚,进货价16.5元/斤,销售价17.5元/斤,已销售115斤,货值金额6212.5元,违法所得2012.5元。“炳泉佬”牌米酒共采购24盒无生产许可证的,进货价2.4元/盒,销售价3元/盒,货值金额72元。
当事人销售无任何标识标签的冷冻猪肚和无生产许可证的“炳泉佬”牌米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协助查清违法事实,正确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可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55斤无任何标识标签的冷冻猪肚和24盒无生产许可证的“炳泉佬”牌米酒、没收违法所得2012.5元、罚款18853.5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珠山区艾瑞保健馆虚假宣传食品功效案
2021年10月15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其珠山区艾瑞保健馆正在以视频讲座的方式向在场的五十余名中老年人授课、宣传产品。利用向中老年人介绍养生知识时,穿插介绍其所销售的一款名为“藏贝母”的产品,房间内投影的“PPT”演示文档中一页含有“藏贝母主治入心肺,急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润肺、咳嗽、肺痈、乳痈、痈疮肿毒、瘰疬等症”内容,在文字旁还配有该产品外包装的图片。现场核对该产品外包装标识标注,发现该产品生产许可为普通食品类,并无经营者上述所介绍的功能功效。当事人为达到销售目的,通过上述混淆概念和心里暗示的方式向中老年人推销产品的行为已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在向消费者宣传介绍其所售产品的过程中为达销售目的,虚构本是普通食品所不具备的功能、功效。其以现场宣讲的方式,对该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阶段态度良好、能够积极配合,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能够当场向现场消费者说明问题,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在查获时并未实际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并重,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吉利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蛋糕案
2021年4月,鹰潭市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吉利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蛋糕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01月18日德州市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津县大曹镇俊霞超市销售的纯蒸蛋糕(肉松味)(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4日)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为1.248,标准要求≤1.0。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纯蒸蛋糕(肉松味)(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4日),该公司同批次共生产了20件,销售价是30元/件,已经售完。由于该公司2020年7月2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条件,贵溪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哈儿童乐园销售无“3C”认证儿童玩具案
2021年10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经开区乐哈儿童乐园销售无“3C”认证儿童玩具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儿童和学生用品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款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语音惯性车和4款无中文标识并标有“CE”认证标识及MADE IN CHINA字样的儿童玩具。经查,语音惯性车系当事人2020年12月14日购进,该产品认证证书已于2017年6月5日暂停,2017年12月11日注销,当事人在限期内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生产。当事人无法证明所销售的产品已获得“CE”和“CCC”认证以及产品的生产时间,因上述4款儿童玩具未有中文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家,产品生产者是否取得相关认证资格已无法查清。
当事人作为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也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法证明所销售的产品已取得认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和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康区红英居家具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具案
2021年5月2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康区红英居家具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茶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茶几48件、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28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该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日对赣州市南康区红英居家具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的规格612型茶几经抽样检验,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当事人为赣州市南康区红英居家具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1月15日生产612型茶几共计50件,除监督抽检2件外,其余的48件未进行销售,于当日被该局查封。该批次茶几成本价220元/ 件,销售价380元/件,货值共计190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几,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未对产品进行销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江西省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省永新三湾国际学校涉嫌自立收费项目违规收费案
2021年11月11日,吉安市永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省永新三湾国际学校自立收费项目违规收费一案下达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1年8月下旬,吉安市永新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网上舆情监测,发现永新三湾国际学校私自收取2021年秋季高一新生特长生培训费相关情况,经现场核实,当事人未经登记或备案,也未公示特长生培训费,自立特长生培训费收费项目私自收取部分高一新生特长生培训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经收费登记和公示,擅自向2021年36名高一新生收取了不同标准的特长生培训费1098000元。目前,当事人已根据永新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对永新三湾国际学校违规收费责令限期整改督办书》将36名高一新生的特长培训费全部退回,因此没有违法所得。
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未经收费登记和公示,自立收费项目私自收取部分高一新生特长生培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了自立收费项目违规收费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吉安市永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江西省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友爱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机制砂案
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萍乡市友爱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机制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12600元的行政处罚。
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样计划,依法对萍乡市友爱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机制砂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机制砂颗粒级配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未就检验结论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根据当事人陈述,抽样当日基数为300吨,其产品销售价格为70元/吨,违法货值金额为21000元,每吨生产成本约62元,违法所得为2400元。
当事人生产颗粒级配不合格机制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126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致善精工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医用外科口罩行为案
2021年12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市致善精工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防疫物资(医用外科口罩)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56000只“医用外科口罩”存在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万元,罚款3.7万元,罚没款合计5.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该公司经营的医用外科口罩产品外包装上标识了FACE MASK 50PCS等英文,但内外包装均未见中文标签及说明书,也未标注“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灭菌或非灭菌产品、使用方法、适用范围等内容。在购进医用外科口罩过程中,未查验留存相关供货商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资料,并将涉案的医用外科口罩销售至相关医疗机构,必将影响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和使用的安全。
针对上述情况,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