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2022年打击侵权假冒商品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网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8日

       2022年,阳江市打击侵权假冒商品领导小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和广东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部署和有关会议精神,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典型违法案件,多渠道、全方位开展了打击侵权假冒宣传,有效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案例一  阳江市江城区XX五金制品厂假冒专利案件


【基本案情】

根据相关线索,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阳江市江城区XX五金制品厂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当事人从2020年底起,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在其1688网站的网页上发布了货号为F1的菜刀产品信息并标称有专利,至2021年10月27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没有获得该款标称有专利菜刀的销售收入,没有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假冒专利行为并予公告,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案件聚焦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该行为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当事人所冒充的专利根本不存在,正是因为该专利实际并不存在,因而就不会发生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但这种行为会对国家有关专利管理制度造成侵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对公众的欺骗以及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更大。


案例二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酒瓶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请求人广东省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获得名称为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4月25日,请求人向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查处被请求人阳春市某某酒厂侵权行为处理请求,2022年4月26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

请求人生产的某品牌阳江黑豆酒使用的标签图案,已于2016年12月21日成功注册外观专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生产的在售产品黑豆酒(规格500ml/瓶)产品标签外观上标示的产品名称、字体及排版风格,高度仿冒请求人生产的阳江黑豆酒的外观设计形象,侵犯请求人产品的外观专利权,误导市场消费行为。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只享有酒瓶子外观专利,没有黑豆酒标签专利,也没有享有标签设计版权专利,被请求人生产“黑豆酒”使用的瓶子与请求人生产的“黑豆酒”的瓶子完全不相同,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经审理,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2022年6月,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成合议组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1、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2、被请求人生产的侵权产品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请求人收回并自行处理。

【典型意义】

该专利纠纷案的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为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首例外观专利纠纷案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办理的行政程序完整严谨,有效制止侵权行为,保障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体现了专利行政维权的专业、高效、便捷的特征。同时,也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思路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