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布第二批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 “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件

作者: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网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4日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强化对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案件查办,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和“铁拳”行动,着力查处民生领域案件,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最严厉的处罚”和“处罚到人”要求,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广州市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及未记录食品出厂检验信息案

       2021年1月,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部门通报的关于广州市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食品在流通领域抽检不合格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广州市久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的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制品。同时当事人存在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未如实记录生产、销售、出厂检验信息等违法行为,且一年内三相关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禁止五年从业食品生产经营的决定。

二、佛山市中森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食品案
       2021年2月,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中森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仓库内存放有多种类、多批次的无中文标签标识进口冷冻肉类食品,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向他人购买无中文标签标识的25个品种94个批次进口冷冻肉类食品进行销售,且未能提供涉案进口冷冻肉类食品供应商资料,未能提供上述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也未对上述进口冷冻肉类进行检疫。该批肉类食品货值62453.24元,违法所得29.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进口冻肉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3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作出禁止五年从业食品生产经营的决定。

三、揭阳市惠来县惠城镇老三饮食店经营者方腾达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受到行业禁入行政处罚案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判决惠来县惠城镇老三饮食店的经营者方腾达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惠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者方腾达作出从业资格限制。

四、深圳市智明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预包装皮蛋食品案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局对深圳市智明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打包好的“楚麒麟”皮蛋和一定数量的皮蛋包装盒和标签纸。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向江门市某食品公司采购散装皮蛋分装成预包装“楚麒麟”盒装皮蛋食品,涉案金额1177元。2021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机器和产品;罚款5万元;对当事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李祥智处罚款5000元。

五、广州市增城和兴冻品店经营未经检疫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冻肉案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增城区某村市场的当事人增城和兴冻品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冻库内查获待售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冻肉制品2箱,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初从东莞市某批发市场购进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冻肉制品尚未售出就被执法部门扣押,涉案货值1100元。2021年5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进口冷肉;罚款11万元。

六、东莞市张雷雷无证经营并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冻肉食品提供仓储服务案
       2021年1月,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张雷雷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莞长路段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扣押外包装无标签的“阿兰那”冻肉20件(25公斤/件)。经查明,当事人张雷雷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设立“冻品仓储经营点”经营肉类冻品仓储服务,且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且未对他人经营的冻品进行查验,无法提供货主具体信息及涉案冻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2021年4月,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无照经营的行为罚款0.5万元;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行为罚款8万元。

七、佛山市南海区金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辣腊肠”案
       2021年4月,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部门通报线索对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金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金穗牌“麻辣腊肠”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的“麻辣腊肠”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得添加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生产涉案食品51公斤,货值1200元。2021年4月,佛山市南海区金穗食品有限公司发出召回通知书,共召回了涉案批次“麻辣腊肠”33公斤。2021年5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麻辣腊肠”;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5万元。

八、中山市德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案
       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三角分局对当事人中山市德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食品“骑士小明雪花酥(原味)”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9月共生产上述涉案批次产品1200袋,已销售1183袋,销售金额2957.5元。当事人发出《产品召回通知书》,共召回696袋上述批次的食品并予以销毁。2021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九、梅州市梅江区隆记盐焗食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1月,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江区隆记盐焗食品店经营的散装“南瓜丝”和“芋头丝”进行了抽检,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购进了上述不合格食品并销售。2021年5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1万元。

十、广东观音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未按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营养成分的食品案
      2021年1月,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东观音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补提液植物饮料包装标签的配料表上标注的“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60)、“葡萄糖酸钙”和“硫酸锌”的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营养成分的含量,且使用的“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60)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明确在植物饮料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遂对该公司2020年9月生产的175盒补提液植物饮料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责令该公司召回相关产品并立案调查。当事人主动销毁了6506瓶半成品补提液植物饮料、及时对售出产品进行召回、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2021年2月,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未按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营养成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产品;罚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