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总结和宣传食品安全法治建设重要成果,秉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美团食品安全办公室共同评选、联合发布2021年度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至此,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已经连续发布7年。
事件一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助力粮食安全保障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明确了党政机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等各方的权责,提出倡导合理消费理念、推广小份餐、科学设置食品保质期、超量点餐提醒、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等反食品浪费合力共治举措,明确了违反反食品浪费法定要求的法律责任。该法的颁布实施,为全社会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鲜明导向,为公众确立餐饮消费、日常食品消费的基本行为准则,为强化政府监管提供有力支撑,为建立制止餐饮浪费长效机制、以法治方式进行综合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评析:王青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通过,利剑出鞘,直击食品浪费乱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对反食品浪费工作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对经营者、消费者、政府部门等各方主体在文明、健康、绿色消费方面的义务予以明确,这意味着反食品浪费由道德层面的柔性约束转变为法律层面的刚性约束。反食品浪费法如锋芒逼人的利剑高悬,剑拔弩张,则威慑常在。一方面,发挥了法律引领和指引作用,帮助民众树立绿色适度的消费观念,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形成“浪费可耻”“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另一方面,巩固深化了反食品浪费工作的实践成果,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长效机制,有效维护了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的生动实践。
事件二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推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将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新规定明确,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市场准入方式由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同年1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实施备案编号管理,并将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公众查询。
评析:卢超(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副研究员)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作出修改,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许可要求改为备案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作为特殊的食品经营类型不再适用传统的行政许可模式。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模式在修法之前,已然通过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的试点检验,其改革科学性经过了较为充分的验证。这一条款的变动也体现了行政审批改革“顶层设计”试验的特征。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这一风险较低的特定领域,食品经营许可转为备案制模式,亦契合了旨在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活力的“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仅如此,同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发布《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于该条款中备案制的程序要求进行细化规定。但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各地信息化平台建设与备案制发展水平相差甚远,未来依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备案制的地方探索试验,使其充分提升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领域内的监管效能。
事件三
修订《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提升执法规范性
2021年11月3日,新修订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办法》一是突出“严”的主基调,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从重从严处理严重违法行为,实行信用监管并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惩戒。二是强化科学治理,认真贯彻落实风险管理原则,按照风险等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管理,对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实行责令整改。三是落实监管责任制,明晰监管部门上下级职责划分,明确越级监督检查和异地监督检查要求及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四是细化法规标准要求,构建监督检查要点表制度,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内容。五是贯彻全程预防控制原则,构建全流程监督检查程序,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并避免重复检查。六是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完善监督检查结果认定标准,依据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并结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确定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依法启动执法调查处理程序或者责令整改。七是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实践关切,针对监管实践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认定难题,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统一瑕疵认定情形和认定规则。
评析:冀玮(对外经贸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新修订的《办法》突出的亮点有以下两点: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首次进行了进一步量化的规定。这是具体落实法律要求的重要体现。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时增加的这一规定,是针对食品安全监管特点提出新的根本性举措。但迄今为止,并没有行政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给出具体落实的措施。此次《办法》的修订,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并提出相应的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制定监督检查要点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等监管行为措施,相信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为实现精准监管,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同时也为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双赢目标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标签瑕疵”的认定尝试作出了在适用时进行认定的具体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认定,是针对生产经营者轻微违法行为作出的一个免责条款。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细化的规定,一直都是困扰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难题。《办法》提出了六种可以认定为瑕疵的情形,尽管这一规定具体内容还并不十分完善,但已经是零的突破了,对行政执法具有明确的规定意义,对司法审判也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事件四
修订《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严惩食品安全严重违法
2021年7月30日,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于9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是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管理办法》指出,实施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同年12月27日,首批8个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公布,其中4个典型案例与食品相关,包括严重危害校园食品安全案,故意篡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销售案,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和经营掺假“鲜牛肉”案。
评析:王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
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新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反映了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的新要求、新思路,提出新的法治方案。这部部门规章以党中央、国务院的信用政策和精神为根据,明确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等基本适用条件和具体情形,使得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与惩戒措施的严厉性相匹配。这为形成更加自由、更有活力、更加有序的市场秩序提供了崭新的法治方案,是推动信用监管乃至市场监管实现更高水平法治化的典范。
事件五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把好进出口食品安全关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是海关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要求的最新行动。二是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疫情疫病应对,完善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的有力举措。三是固化海关全面深化改革、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成果及执法经验的制度成果。四是优化整合海关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规章结构布局的具体体现。
评析: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专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围绕“食品进口”和“食品出口”两条脉络,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关方的主体责任,体现了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工作原则。第249号和第248号令(《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两部规章的发布,更好地顺应了当前我国进口食品贸易量连年快速增长、食品供应链全球化趋势日益显著、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逐步凸显、国内消费者对进口食品安全要求日益提高的新趋势,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而保护消费者安全。
事件六
修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密食品安全刑事法网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二十六条,主要对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依法惩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依法惩治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依法惩治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依法惩治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此外,《解释》还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
评析:李春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教授、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严密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更加充分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修订《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现实要求。
事件七
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监管力度,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通知》明确,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强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强化违法行为曝光和联合惩戒。
评析: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专家
连锁经营是现代商业先进的组织管理和经营管理模式,总部通过标准化的统一管理方式将各个单店连锁化,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从食品安全监管的角度,连锁经营总部具有依法依规制定制度、组织培训、督导执行、统一管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总部既要发挥提高连锁体系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决策优势,更要提高防范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社会责任意识。《关于加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是立足防范零售、餐饮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出现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查的模式,创新了总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模式,实践中取得了比单店监管效率更高的社会效益。
事件八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涵盖食品安全领域
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铁拳”行动。在制定本年度“铁拳”行动方案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研究分析了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情况、全国消协组织投诉分析报告、市场监管舆情监测热点和风险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关注度,最后明确重点查处8类违法行为,涵盖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虚假违法广告、违规收费、“山寨”食品、特种设备等领域。截至2021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共公布七批典型案例。这些成果表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上下一心,集中力量,“握指成拳”,严厉查办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铁拳”行动取得积极成效。各地共查办食品非法添加、销售药残超标的畜水产品、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神医”“神药”虚假广告等8类违法案件9.44万件,移送公安机关1935件。从案件情况看,食品安全类违法案件5.22万件,约占55%,“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案件2.59万件,约占27%。
评析:孙娟娟(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食品安全需要长治方才久安。这些年来,持续纵深推进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铁拳”打击震慑是食品安全法治进一步强化的重要表现。从2021年“铁拳”行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成效来看,一方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例表明,一些新的网络传播方式在便利有毒有害食品销售的同时,线下的生产经营也日益呈现有组织、跨地域、货值高的特点。这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行刑衔接、部门联动、地区协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食品问题不断演变,带来的危害既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也侵害消费者知情选择等其他权益。例如,2021年重点查处的8类违法行为中既涵盖食品安全,也有“山寨”食品问题。与后者关联的食品欺诈愈演愈烈,表现出来的虚假宣传、以此充彼、以次充好等问题也需要加强多法联动的综合执法,为筑牢食品安全底线、促进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放心的营商与消费环境。
事件九
完善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助力食品小微业态高质量规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将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店等食品小微业态的立法和管理事权授予地方,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近年来,各省市陆续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小微业态管理条例,提升地方食品安全放管服改革和治理的法治保障水平。2021年2月2日,《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审议通过,该《办法》要求地方政府支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并对上述业态实施登记证、登记卡管理。同年11月25日,《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审议通过,明确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通过地方立法明确食品小微业态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要求,为行业高质量规范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引。此外,湖北、湖南、陕西、河北等地市场监管局也出台针对食品小微业态的具体监管指导意见,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法,多数允许小餐饮店等取得登记备案等合法经营资质后,可以同时从事线下和线上经营,支持食品产业加强与电商平台深度融合发展。
评析:刘金瑞(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
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店等在满足民生需求、生产地方特色食品、扩大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因自身条件所限,有些无法达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所需条件。为了因地制宜制定合理化治理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授权地方对“三小”业态作出规定。2017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指出,要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小餐饮店等许可或备案登记管理。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所有提供网上订餐服务的餐饮单位必须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继上海、安徽、江苏等发达地区之后,西藏、吉林等地积极推进“三小”食品安全地方立法,依法加强“三小”业态的规范治理,不仅解决了“三小”长期面临的准入难题,保障了地方食品业态的多样发展,顺应了疫情防控新常态下的食品安全治理需求,也实现了食品安全与行业监管的双提升,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中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典型体现。
事件十
优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提升标准覆盖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以基于风险原则和增强可执行性为目的,优先制定、修订风险防控急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例如,2021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项标准修改单。2021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17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1项修改单。其中,为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修订趋势一致,新国标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分为2个标准,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这一架构使得标准更加科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则是我国首部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了餐饮服务活动中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配送和餐(饮)具、食品容器及工具清洗、消毒等环节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截至2022年2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计1419项。
评析:李佳洁(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制定最严谨的标准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手段,我国已初步构建起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标准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是世界各国科学界、政府部门、食品生产者为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源性疾病发生、控制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重要的技术要求参考,因此,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科学性原则。同时,食品安全标准也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市场竞争力、促进整个食品产业领域有序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也要遵循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2021年发布的新国标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分成2个标准,正是体现了食品安全标准是科学研究的产物,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尊重科学知识和客观规律,保证食品安全标准以科学为基础;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的首次发布,正是立足于我国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现状和膳食特点,充分遵循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助力我国餐饮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